诸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日期:2010-01-20 00:00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于1月11日下发了《诸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要
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12/24 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