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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25.853和14 CFR 25附录 F是否为同一标准
准。如果胶片移动要通过
导管,则导管必须满足本附录第I 部分(a)(1)(ii)的要求。
(iv) 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或部分用弹性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
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或机组舱内者,在按本附录的适用部分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率不得超过64 毫米/分(2.5 英寸/分)。
(v) 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及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件(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
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附录第I 部分的(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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