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5条一般规定
日期:2017-04-14 10:28
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1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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