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处置
日期:2015-11-10 16:16
于2012年7月17日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采用列举法,对属于火灾隐患的六类情形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其中,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3.1条明确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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