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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督管理运行
日期:2024-11-01 22:3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火灾优先功能;

5、报警记忆功能;

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并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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