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消防产品日常的管理制度
日期:2012-06-05 14:06
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列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现阶段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
3/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12/24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