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消防产品日常的管理制度
日期:2012-06-05 14:06
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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