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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墙装饰防火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暂行规定
日期:2009-09-30 00:0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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