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火材料-网上贸易平台 | | WAP浏览
服务热线:400655530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建筑节能中无机保温材料的取值定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5   来源:中国保温网   浏览次数:98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由于无机保温砂浆在 生产干混和现场搅拌过程中,玻化微珠极易破碎,导致保温砂浆干表观密度偏高,很难达到A型干表观密度≤330kg/m3的要求 。为此,根据我市玻化微珠质量参差不齐和质量极不稳定的现状,为确保我市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效率,建议设计单位在节能设计时将外墙保温用无机保温砂浆导热系数设计取值确定为0.085 W/(m·K) 。

协会从保障建筑保温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促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的角度,组织专家对我市的建筑保温行业进行调研和现场抽测,发现我市新建的民用建筑 外保温材料已大量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无机保温砂浆 。对于设计单位在节能设计时确需将外墙保温用无机保温砂浆选用A型其导热系数设计取值为0.070 W/(m·K)的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外墙保温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材料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50-103-2010)标准中无机保温砂浆的性能指标要求进行检测,协会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其外墙保温工程的过程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

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防火资源网>赞同其观点,<防火资源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 周排行
  • 月排行
  • 总排行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旧版本 | 闽ICP备09009213号
©2019-2021 FIRE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09009213号-1在线客服 点击QQ交谈/留言 点击QQ交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