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据了解,近年发生的类似反倾销案件还有很多。
积极应对外国对我国涂料反倾销调查
2011年8月1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征收6.3欧元/吨的发倾销税率,山东枣庄永利化工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8.1欧元/吨,其他中国企业一律征收56.4欧元/吨。有资料显示,2004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1年4月20日,应台湾长春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丙酮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2006年,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1年5月3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季戊四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70美元/吨。2010年5月,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季戊四醇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1年5月1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作出反倾销终裁。2010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1年5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反倾销调查官在广西平桂飞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4天的对华锐钛型二氧化钛复审反倾销实地核查。2010年10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对8家中国钛白粉厂商提出针对锐钛型二氧化钛的反倾销调查,平桂飞碟公司3次均独家应诉,并在前两次应诉后分别获得4.82%和4.86%的最低税率,其余中国生产企业的税率则为17.08%~23.08%。
印度海关2011年6月14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瑞典的季戊四醇(Pentaerythritol)延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为5年。其中,中国进口产品税率为515美元/公吨。
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秘书处2011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美国、比利时和中国的聚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聚合MDI)启动反倾销调查。鉴于中国在反倾销程序中未被视作市场经济国家,巴方拟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因统计到的涉案产品生产商数量较多,巴方将从中选取出口量较大者作为调查对象。其他利益相关方可在公告日起20天内向巴方申请参加调查。涉案企业应在40天内填写并提交调查问卷。
“该委员会决定取消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实施的反倾销关税。韩国贸易委员会认为,自韩国政府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韩国相关企业库存稳步减少,盈利能力提高。同时,锐钛型二氧化钛在全球市场上供不应求的现象使这一产品价格持续攀升。因此,韩国贸易委员会决定停止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征收反倾销关税。此决议将上报韩国企划财政部,企划财政部将在收到申请后50天内就此作出最终决定。资料显示韩国政府自2005年起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征收反倾销关税,税率为4.82%至23.08%,并于2008年将这一税率调整为4.86%至23.08%。”韩国贸易委员会2011年7月21日表示。
2011年7月25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聚四氟乙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杜邦(常熟)氟化物科技有限公司征收每千克2.48美元的反倾销税,其他企业的税率为3.87美元/千克。有资料显示:2010年2月,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在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中,认定杜邦(常熟)氟化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害幅度为32%~38%,其他中国企业的损害幅度为65%~70%。对杜邦(常熟)征收3.01美元/千克,其他企业3.3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2004年7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聚四氟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9年2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聚四氟乙烯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2月26日,印度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2010年7月,印度对此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如何使反倾销真正成为保障公平贸易,防止其演变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对各国政府而言,首先要端正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态度,一方面,不应利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反倾销立法维护本国企业利益。积极参与多边谈判,参与修订WTO反倾销协议,减少目前的漏洞。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讲,首先是要加强自身的实力,力求在市场中依靠实力赢得利润和客户;另一方面要注重研究相关的贸易法规和商业伦理:同时要避免恶意倾销的行为,因为这违背商业道德和有关法规,也存在巨大贸易和资金风险。在收到诉讼时,注意与进口商的合作与配合。有条件时,应在本国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对国外的相关产品进口情况保持敏感,必要时应提起反倾销诉讼。
在贸易摩擦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反倾销已经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和“限制自由竞争”的代名词。反倾销的本意是为了阻止“出口商的歧视性国际价格”,即“出口商在进口国实行低于本国或可推算的公平价格的销售价格”,这种价格歧视的结果是“直接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看来,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然而,为什么反倾销会被滥用呢?出口国报复等诸多特点,故此被不少国家视作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器,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手段。另外,反倾销还被一些国家的企业用以排挤国外竞争对手,尤其是那些能够提供物美价廉产品的境外制造商。保护国内产业一些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政府部门似乎更关注对国内制造商利益的保护。仅2011年半年时间,就有这么多起关于涂料原料产品的反倾销事件发生,面对如此密集的反倾销事件,我国企业要如何应对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