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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审核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其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01   来源:东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1433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使用不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将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可能被强制拆除。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使用不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将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可能被强制拆除。

高层建筑娱乐场所要设在1—3层

《修订草案》规定,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安全避难场所。消防安全避难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工具。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设在1—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逃生设备;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依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竖管设施。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也需验收

《修订草案》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违反者将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在施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修订草案》对建筑物外墙的装修装饰,建筑屋面的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违反者逾期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公共交通工具应配置逃生工具

《修订草案》规定,公共交通工具生产单位生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完好有效。同时规定,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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