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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