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检验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以下简称《装修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以下简称《装修验收规范》)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以下简称《阻燃要求和标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的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等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且产品或包装上加载阻燃制品标识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外,下列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使用的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阻燃材料,应实施见证取样检验:
阻燃塑料/橡胶(电器类阻燃塑料和橡胶制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线导管、开关、插座和线槽。
阻燃建筑制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墙板、软包、墙裙板、天花板、龙骨和地毯。
阻燃织物: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窗帘、幕布、帷幕和软包用织物。
阻燃泡沫塑料: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天花板、墙面、软包,以及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中所用的泡沫塑料。
阻燃家具及组件:网吧使用的电脑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的沙发;宾馆(饭店)使用的床、床垫、沙发和带有电器控制的接线柜。
阻燃电线电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器、照明和通讯用电线/电缆。
其他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使用的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阻燃材料,根据需要可以实施见证取样检验。
第四条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使用的需要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材料,如木质材料的表面防火处理等,应实施抽样检验。
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且产品或包装上已加载阻燃制品标识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因施工过程中燃烧性能受影响的,如非耐洗阻燃织物经洗涤以及阻燃织物、阻燃地毯受湿浸后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需重新阻燃处理等,在重新阻燃处理后,应实施抽样检验。
第五条装饰装修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实施现场取样和抽样,填写《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清单》,样品密闭包装并加贴有封样人和见证人签名以及施工单位印章的封条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后,应核查其是否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其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装修设计规范》和《阻燃要求和标识》要求;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加载阻燃制品标识。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单位对每批次进场的阻燃材料均应进行现场取样;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阻燃处理后,对阻燃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抽样。
第六条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要求如下: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抽取样品数量按《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数量一览表》执行。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抽样检验抽取样品数量按《装修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负责该建设工程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到现场见证,并在《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等重大工程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实施的现场取样、抽样。
阻燃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验结果不符合《装修设计规范》和《阻燃要求和标识》要求,对新更换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实施的现场取样、抽样。
第八条现场取样、抽样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应密闭包装并加贴封条,送检样品未贴封条、封条损坏或封条未签名、盖章的,检验机构不应受理。
产品送检时应填写检验机构的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清单》、产品说明书、主要成分介绍等资料;对现场防火处理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应提供相关阻燃处理、喷涂及安装工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阻燃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或《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及燃烧性能检验报告。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核查阻燃制品标识真伪:
编辑短信输入阻燃制品标识上的防伪编码发至10668009716。
登陆《中国阻燃产品网》,在首页的“阻燃追溯查询”栏目输入阻燃制品标识上的防伪编码查询。
使用专用设备对阻燃制品标识进行批量扫描,并可登陆《中国阻燃产品网》远程查询。
查询的结果与产品实物、检验报告、《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以及阻燃制品标识上的信息相一致的,则该阻燃制品标识通过验证。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以下步骤和要求实施阻燃装饰装修材料监督检查:
核查证书和检验报告:对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核查其《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燃烧性能检验报告的真伪;对本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核查其是否有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
核查上述阻燃装饰装修材料《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中注明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装修设计规范》和《阻燃要求和标识》要求。
对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检查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加载阻燃制品标识,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验证阻燃制品标识真伪。
对上述阻燃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质量有疑义的,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抽样数量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抽样数量同见证取样检验。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监督检查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使用等相关单位改正,并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其《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燃烧性能检验报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中注明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装修设计规范》和《阻燃要求和标识》要求。
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未加载阻燃制品标识或标识验证不通过,也未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未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以及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装修设计规范》和《阻燃要求和标识》要求。
监督检验结果不符合《装修设计规范》和《阻燃要求和标识》要求。
第十三条从事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福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具备阻燃装修材料检验资质的资质认定证书。
检验收费须经物价部门批准。
取得阻燃装饰装修材料检验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名录,可通过《福建消防信息网》的“福建省消防产品信息网”网页查询。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制定阻燃装修材料的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及时受理,按程序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委托检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建设、监理、施工或其他相关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委托原检验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检验机构复检。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