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工企业在出口的同时遭到反倾销措施的阻碍。国外对华倾销产品也不断流入我国,化工行业已成为国外对华倾销的重灾之地。
一、我国化工行业面临国外倾销压力的原因
1.从外部来看,国外化工企业具备对我国倾销的充分前提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外化工企业的市场垄断动机。由于采取差别价格的形式比单一定价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国外化工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低价出口产品到我国,抢占国内化工市场份额,所以使得进口化工产品,己经在我国化工市场占据较大份额,2003年我国乙烯当量消费量达到1350万吨。消费构成中,国内乙烯
产量612万吨,占45%,其余依靠进口。合成树脂进口1907.3万吨,占国内消费量的55.9%;合成橡胶进口100.6万吨,占国内消费量的45.7%;苯乙烯进口266.1万吨,占国内消费量的73.9%。
(2)从国际环境看,世界市场已经趋于饱和。世界化学工业的发展已处于成熟阶段,尤其20世纪90年代以来,化工生产能力增长很快,普遍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状况,东南亚各国特别是韩国、日本、新加坡,我国台湾省和中东地区,其化工生产能力过剩更为严重。又由于入世后,化工品的关税逐步下降,非关税壁垒逐渐消除,在世界化工产品的生产普遍过剩的情况下,我国国内化工市场却供不应求,因此,国外化工产品,尤其是亚洲及中东新兴出口导向型石化工业国的产品大量销往我国,抢占市场,加大了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压力。
2.从内部来看,国内化工业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产品的竞争力不强。这为国外产品大量进入中国进而进行倾销创造了条件。我国化工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布局分散且规模偏小。截至2005年,我国现有19套乙烯装置,其中规模达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装置有7套;规模为15万吨/年左右的乙烯装置有8套。我国乙烯平均规模2004年是33.3万吨/年,尚低于世界平均规模水平45.2万吨/年。由于我国乙烯装置规模偏小,导致下游三大合成材料生产装置也存在规模偏小问题。
(2)总体技术水平不高,创新能力差。大部分炼厂和乙烯装置的能耗、物耗指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许多大型技术和装备重复引进,消化吸收不够,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少,高新技术和产品应用开发薄弱,在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差距更大。
(3)产品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需要。如汽油柴油品种不能适应消费需求;合成树脂专用料产量小,档次低,共聚产品少:合成纤维高附加值产品短缺,差别化纤维数量和品种均不足:合成橡胶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落后。
(4)人员和债务负担沉重,资产利润率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加上一些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导致资产利润率较低。
由于存在上述不足,我国化工业本身还较脆弱,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已经十分严峻,如果国外化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将进一步威胁整个产业的安全。
二、我国化工行业遭受倾销和反倾销的现状
国外化工产品的倾销对我国化工行业产生损害主要表现在:受国外倾销产品进口价格不断下降的冲击。价格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我国出口的绝大多数是初级的化工产品,加工增值率不高;(2)许多企业在成本核算时没有或少计算了环保成本。
以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为例,倾销产品进口价格从2001年以来,每年比前一年下降的比例分别为5.42%、10.69%和8.59%。2004年第一季度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比2003年略有回升,但相对于调查期前三年仍然存在大幅下降,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一年分别下降7.57%、18.70%、9.91%。国外企业通过对我国进行倾销,不断地蚕食国内市场份额。倾销期间,我国同类化工企业的开工率普遍不足,设备利用率较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很少,有时甚至为负数。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有的甚至破产。以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为例,2001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比上年下降了49.44%;2002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再次大幅下降;2003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继续下降,亏损额比上年增加了120.38%,亏损状况更加恶化。2004年第一季度,虽有所好转,但国内产业仍整体亏损严重。
面对国外的倾销行为,截止到2007年3月,我国对外提出反倾销诉讼共49起。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集中在化工行业,在该行业做出终裁的28起案件中,我国企业胜诉的有22起,其中2起判定无损害,3起是因为申请人要求撤消反倾销调查而终止调查,1起是因产业无实质性损害而停止调查。总体上在做出终裁的企业胜诉率是78.6%.还是比较高胜诉率。
三、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国内几大聚酯薄膜生产企业经过协商后发起的。
1.建立化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应该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化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根据国外倾销产品的进口价格,进口数量,市场份额等发展变化引起国内产业指标因素的变化,经过综合评价,根据警情警度的高低,发出警示,预示是否可能造成产业损害的信号,各个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进口产品价格数量等变动趋势以及对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进行监控,企业就可以及时对产业有否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预警。
2.化工企业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新水平。我国化工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诉,通常会对低价倾销的产品进口形成遏止作用,价格普遍回升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竞争由无序到有序,但是这种好处是暂时的,如何利用反倾销的机会强化优势,如何利用反倾销的手段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市场发展,才是企业最需要考虑的,例如,烟台万华去年发起对韩,日进口MDI的反倾销申诉,一年后,该公司又申请撤诉,两行为看似矛盾,实际上烟台万华已经认识到反倾销只是一种手段,现在国内的MDI价格回升,市场秩序已恢复正常,反倾销目的已经达到,适度进口可以刺激下游市场,促进产业链的壮大发展和营造市场空间,撤诉是最合理的市场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该公司在一年缓冲期内努力加速发展,新建项目顺利实施,适应与控制市场的能力大大提高,产品质量与客户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这使其更有信心抛弃。因此只有化工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新水平,才能从容应对倾销,保护自身的利益。
3.完善反倾销立法。我国反倾销立法一是层次较低,与WTO反倾销协议差距较大,反倾销条例中没对公共利益做出直接明确的界定,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我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应引入对公共利益的评价,二是在反规避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和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以广东口岸进口的苯酚为例,自2004年2月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3%~144%的反倾销税,据海关统计,当年第一季度广东口岸进口苯酚6026.4吨,价值429.7万美元,同比增长12.3%和14.4%,进口平均单价为713.1美元/吨,微增1.9%,其中从倾销国进口的苯酚,除台湾地区进口量有增加外,美国和韩国无进口,日本进口减少,而进口原产地明显转移至2003年同期无进口的德国,从德国进口占总进口量33.2%,这种行为很可能是原涉案企业通过规避行为有意识的排除中国反倾销法律适用的做法。因此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化工行业协会多是以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企业,
并未吸收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进入,因此有些在会员数量上和行业产量上缺乏代表性,无法胜任当前行业管理的大量工作。所以充分发挥化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企业及时做好反倾销工作,增强应变能力。例如,我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反倾销案,就是在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举行“双向拉伸薄膜专业委员会”会议时,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化,化工行业既要积极拿起反倾销武器去有力回击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保护本行业利益,又要增强产业竞争力,以确保我国产业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