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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20   来源:绍兴支队诸暨大队   浏览次数:181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月11日下发了《诸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于1月11日下发了《诸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行业以及直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高层建筑内的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高层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服务外包、接受业务咨询、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提高高层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知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该建筑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抄告当地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在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场所公布。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并检查合格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通知建设部门撤销原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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