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火材料-网上贸易平台 | | WAP浏览
服务热线:400655530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公安部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   浏览次数:1721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

“从今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使用阻燃制品,相关验收一律不予通过”。

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总队、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并切实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管力度。相关工程设计和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验收部门在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设置作为必查内容,严格把关,2008年7月1日后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阻燃制品的公共场所,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对阻燃制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还要求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认真作好阻燃制品的检验和标识发放工作,及时上传阻燃制品检验和标识发放的相关信息,为相关企业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

《通知》还强调公安部消防局将把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工作纳入2008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各地开展阻燃制品标识监督管理和督促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的情况进行考核。

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防火资源网>赞同其观点,<防火资源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 周排行
  • 月排行
  • 总排行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旧版本 | 闽ICP备09009213号
©2019-2021 FIRE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09009213号-1在线客服 点击QQ交谈/留言 点击QQ交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