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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规定9类人员当接受消防培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01   来源:山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157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太原市消防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等九类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3)建筑工程人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5)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6)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8)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保管、运输、经营、装卸人员

(9)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

此条例是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涉及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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