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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增录环氧丙烷等60个品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5   来源:中塑在线   浏览次数:1701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6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首批60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6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首批60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据了解,该《名录》为安监总局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40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筛选,编制而成。安监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危险化学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安监总局指出,各省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名录》包括原油、甲醇、环氧乙烷、乙烯、环氧丙烷、苯酚等共60种危险化学品。国家安监总局表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千帕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安监总局要求,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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