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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防与保险的互动合作可行性与必要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7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18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本文通过分析消防与保险两者之间互动合作的必要性,需求互动合作的可行性,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发展,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前言

消防与保险互动是基于防灾防损工作,通过消防与保险在防灾防损方面发挥的作用,可以预防和消灭火灾危险,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但是,消防部门作为行政部门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是非盈利性的。而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则通过风险投资,追求最大化的商业利润,他们的目的并非一致的,这就是他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合作起步较晚,范围较窄的主要原因。但消防与保险同属整个社会防灾防损体系的一部分,它们都以风险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都将风险的预防和处理作为自己的任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与保险之间的联系必将越来越广泛与密切,因此,研究消防与保险之间关系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消防与保险的合作将会越来越广泛和具体,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研究我国消防与保险的相互关系及合作之路,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能更有效地结合,有利双方的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的消防安全保障水平,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的必要性

(一)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目标的必然要求

经济的发展对社会消防安全提出新的要求。

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日趋密集和高层化,人口大量增加,财富高度集中,油、气、电和装修材料的广泛使用,加之生产、生活用火、用电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往往导致各类火灾;农村的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经济比较落后,消防设施不齐全,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容易造成较大的火灾。这都给火灾预防和扑救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公安消防部门带来更大的压力。

当前,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加强灭火抢险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灭火救援的准备,尽最大努力减少火灾损失,提高社会的消防安全度,营造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同时,动员全社会成员积极开展预防火灾的各种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防灾体系,提高社会防灾、减灾、抗御的能力。因为目前我国公安消防部门面临着警力不足的局面,要确保社会的消防安全,单凭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是不行的,所以必须积极寻求社会其他部门的合作及支持。

保险行业的防灾是社会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止意外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加强投保者的消防设施建设,减少火灾可能造成的损失。火灾发生少,物质财富和人的生命受到火灾的危害就减少,社会的消防安全程度也就提高。同时,与社会防灾力量密切配合,互相协作,控制火灾的发生,社会的整个防灾防损功能也就相应地提高。由此可见,公安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在降低火灾风险的目的上是一致的。

(二)消防与保险互利发展的必然趋势

消防界与保险业的互动合作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关注,2005年5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消防协会联合举办了“2005消防与保险论坛——携手挑战高风险国际研讨会”。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讲话中指出,保险和消防的互动发展,将在促进社会消防安全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实质性推动保险与消防的互动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消防事业与保险业的“双赢”局面。

保险公司通过加强自身的业务工作可以弥补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工作中市场调节功能欠缺,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投保者进行监督管理,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承包风险,使其可以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防部门可以建议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应地区火灾的性质,为消防部队进行投入,适当投资捐赠消防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器材等,缓解政府财政,完善灭火救援装备、自身防护、特勤、通信指挥器材的数量和功能,增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更好地保障社会消防安全。

(三)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防与保险的互动合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政府不断加强消防工作。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此外,各地对消防工作都日益重视,对消防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提高了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

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国民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直接带来保险需求的增加[1]。调查表明,全国保费年收入从1980年的64亿元上升到2005年4927.34亿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为3%。保险业总资产为15225.94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27%。全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82家(包括40家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并取得了最大的利润。为实现两者发展过程中的互动合作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的可行性

(一)保险纳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我国原有的消防产品管理体系建立于九十年代初,对消防产品的管理,所有的监督管理机构均为政府职能部门。在这种监督管理模式下,消防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检验、销售使用一直到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都由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督机关承担了起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法。

但在消防监督中,基本采取的是定期检查的方法,容易使企业有针对性地准备,无法严格地把好消防产品的质量关。从管理的角度看,虽然有人提出消防产品管理职能按《质量法》全部交给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这是行不通的,由于消防产品专业性较强,技术监督部门不熟悉相关标准,所以无法规范管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消防产品还是要公安消防部门来规范管理。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逐步形成,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过去的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转变为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个体私营企业共同发展市场,而且集体、股份制企业及民营、个体私营企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就造成了各大小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参差不齐,导致质量问题更为突出,消防产品管理体系受到严峻的挑战。引入保险机制,推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可以在计算保险费率时考虑此因素,通过企业交纳和产品责任保险金提取一部分来解决监督资金的问题。有了充分的经费,可以做更深入的市场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过程监督,获得足够的数据分辨出各个企业产品的质量等级。通过监督资金的有效应用,净化了市场,提高了行业整体的产品质量,反过来又降低了保险公司和企业所承担的质量风险,降低了保险费率,使理赔的可能降为最低。在国外,保险机制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应用已经比较成熟。如美国,各类消防产品实行保险与认证相结合的制度,认证机构是独立于政府机关的协会,政府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主要有FM(FactoryMutual工厂互助委员会)、UL(UnitedLaboratories保险商试验委员会),他们对进人流通市场的消防产品进行认证并由保险公司提供产品责任保险[5]。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则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各单位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况来判定消防安全情况的等级,对采用优质高等级的消防产品、消防安全状况好的单位,在投保时给予优惠的保费,促使单位更主动自觉地做好消防工作,这样就把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方的经济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出保险公司对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企业对严把产品质量关的积极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危害发生的系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水平。

(二)消防与保险共同培育保险业的消防中介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把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消防中介组织作为一项重要的举措,要求消防与保险合作共同培育保险业的消防中介机构。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由于保险业中的消防中介机构尚未通过立法规范,所以在运转过程有缺陷,使得消防界与保险业均处境窘困。消防部门实施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等工作,不把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保险业的经济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保险业在进行保险标的消防风险评估、火灾理赔等工作时,又深感消防专业知识缺乏,此时消防与保险共同培育消防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其实国外早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工厂联合保险商协会(FM),拥有众多资深技术人员和先进的防火检测中心,为美国三大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从事咨询服务多年。通过FM咨询的投保人,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时获得低费率、高赔付的益处。最大程度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花费和承担的火灾风险[4]。

消防与保险应当联手培育保险业中专门从事消防安全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方解决由行政机关(消防)和企业(保险)不好处理的一些问题,如对承保方的消防安全进行技术评估,对承保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等。这样一来,作为消防部门避免了动辄陷入行政诉讼的困境。比如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工作,就可以通过中介方按有关财产损失规定确定;此外,消防部门通过对消防中介组织履行其社会职能进行规范和引导,发挥消防中介组织的杠杆作用,放大宏观管理的效应,这将大大减轻消防转变行政职能的压力,使之摆脱具体事务的干扰,从而提高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能力与效率,使消防监督部门管理社会的水平得到提升。对于保险公司,也避免了出现因索赔争端而上法庭。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一方面比行政机关(消防部门)更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这种能力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比当事企业(保险公司)更具有公正性,容易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接受。因而,通过中介方的公估和仲裁,可以比较好的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能接受的目的。

消防与保险合作共同培育保险业的消防中介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首先,完善消防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规范其行为,明确其法律职责;其次,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地区界限和行业垄断;最后,拓宽消防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只有这样消防中介机构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

(三)通过立法保障消防与保险的互动合作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措施,为消防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家保险公司中,责任保费虽逐年递增,但在财产险总保费中的比例仍没有超过5%。上海是全国公众责任险实行最好的城市之一,责任险保费收入所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率也不过为7.5%,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比如在美国此比例达到45%。造成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推广普及状况不理想的原因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比较专一,费率水平比较低,保险公司缺乏推广该险种的动力。所以要想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行是有必要的。

完善消防中介立法的迫切性。消防中介机构在消防与保险的合作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消防中介尚无统一的行业管理法规,虽然各地都有地方立法,但体现出地方保护主义较重、满足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所以消防中介立法迫在眉睫。在消防中介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一方面按照“中介搭台、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企业唱戏”的原则,理顺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中介、行业协会、检测、检验机构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简政放权,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另一方面,理顺公安消防机构与建设管理、工商、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形成合力。从而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此外,还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投保前火灾保险标的所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作一些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对投保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硬性约束;对消防部门执法人员的消防监督管理行政行为加以规范等等。在消防与保险的法律法规的制度中,双方要坚持配合互补的原则,在某些保险项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消防部门也要作出相应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出现漏洞。只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障消防与保险的互动合作,从而实现对社会消防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四)建立防灾防损机制

防灾防损是消防与保险共同的工作,也是两者互动合作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防灾防损工作是其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是其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防灾防损工作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是一种隐性效益,对提升公司短期经济效益的作用不明显。因此,在追求保费规模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有的公司对此项工作不太重视,防灾防损工作意识逐渐弱化。或是出现虽然保险公司重视,但投保者不重视的“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对于消防部门而言,防灾防损工作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开展好此项工作对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科学的防灾防损机制,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要各尽其职。针对近年来一些重点单位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出现的问题以及频发的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应本着“防灾重于理赔”的原则,切实加强防灾防损服务,及时为企业提供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规避等服务内容,提高这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努力帮助保户化解风险,担当保户的风险管理顾问。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并通过研究和分析火灾损失统计资料,找出灾害发生的规律性,从而获得成熟的防灾防损经验,并将其提供给保险公司及保户,加强防灾防损。此外,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设置风险管理专职部门和机构,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进行防火和损失控制的研究及应用技术开发,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益。

例如:美国的安泰(AETNA)国际保险集团下属的AXIA技术服务公司有30名准资深专家和340名职员,分散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地的分支机构,专门从事风险管理技术工作,有效地控制了风险,提高了公司的效益。总而言之,就是要建立一套政府积极支持、消防部门有效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投保单位严格自控的防灾防损体制,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结束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功能逐渐增强,政府行政手段逐渐淡化,消防和保险的合作势在必行。两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消防需要保险的参与,保险需要消防的保障。通过消防与保险不懈地努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力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防灾防损工作,使两者有效地结合,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实现保险与消防“双赢”,最终全面提高社会预防和抵抗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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