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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墙保温的防火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中国建筑保温网发布   浏览次数:1279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欧美等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应用较早的国家,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安全性的要求一直是该技术应用的首选条件。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都有防火测试方法和分级评价标准,不同防火等级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在建筑中的使用范围都有限定。

欧美等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应用较早的国家,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安全性的要求一直是该技术应用的首选条件。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都有防火测试方法和分级评价标准,不同防火等级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在建筑中的使用范围都有限定。

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对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技术的研究和重视程度,已经由发展初期的缺失到目前全行业的普遍关注,但多数技术标准和产品的说明书中提及的内容都是关于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要求,如氧指数和通过可燃性试验确定B2级等,对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都未作具体的要求。虽然正在修编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试图加入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的原则性要求,但目前实施的标准中也没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设计要求,缺少对不同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的等级划分和适用建筑高度的规定。

国外相关专家认为:外墙外保温系统最重要的是系统的质量和安全,因此考虑建筑保温的防火安全性很有必要,尤其是在大城市的高层建筑中。在世界范围内,对不同防火等级保温系统的建筑应用范围进行规定,因各国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差异有所不同。

如德国将保温防火问题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在欧洲标准ETAG004《有抹面层的外保温复合系统欧洲技术标准认证》中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应按照EN13501-1《建筑产品或组件的燃烧性能分级》第1部分—使用火反应试验数据分级进行燃烧性能等级A1-E的评定,并规定要标明火焰在保温材料中传播的可能性。为了阻止火焰的传播,一些国家提出采用“防火屏障(防火隔断)”的做法,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适用于建筑物最终使用的管理条例而定。德国将防火等级分为A-B3级(GB8624-1997非等效采用),标准要求聚苯板材料和保温系统的防火等级应达到B1级,按照EN13501-1标准,聚苯板材料和保温系统要达到B/C级要求。

二是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聚苯板厚度大于10mm时,要在满足第一个层面的条件下再进行防火构造,达到建筑防火安全规定。构造做法是在每一个窗楣和门楣上口加入不燃高强矿棉防火隔离带,厚度同聚苯板一致,向上宽度≥200mm;长度方向应比窗口两侧延伸≥300mm,用满粘的方式铺帖,主要防止室内发生火灾时火焰从窗口窜出导致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火灾。

三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超过22米的建筑严禁使用可燃保温材料,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只能用于不超过22米的建筑上,高于22米的建筑大部分使用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

在英国,规定18米以上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按英国标准0级或欧洲标 准B级以上的材料,即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在美国纽约州的建筑指令(《BUILDINGCODEOFNEWYORK》)中明确规定,耐火极限低于2小时的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允许用在高于75英尺(22.86米)的住宅建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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