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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警示:为控制好建筑保温材料各地纷纷出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2   来源:中国建材网   浏览次数:136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最近,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如南京中环国际广场火灾、北京央视新址火灾等,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悉,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此后,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的规定,对保温材料进行监管。

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增加了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容,规定:外墙装修和保温工程当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紧急联合出台《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拆除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中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

福州消发出《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管理的通告》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各地纷纷采取措施,严禁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使用到民用建筑当中。相信,这对保障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当然,各地仍需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不合格保温材料,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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