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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结在于《保险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16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302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因为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转移经营者风险的保险。该类保险可以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火灾发生起数及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突出,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危害日趋严重,火灾形势十分严峻,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亟待增强。如何从多层面、多角度采取综合应对措施,促进消防安全,已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其中,如何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社会消防安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火灾公众责任险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善安全监督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利用市场经济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者提供补偿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火灾事故中,责任者往往已经遭受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资金不充裕,有的甚至为了逃避责任而采取外逃等手段;二是政府财政。政府财政提供补偿带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但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所以其能为突发性火灾提供的资金数目往往有限;三是保险赔偿。由于保险基金基于精算基础,因此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所以利用公众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其火灾事故的补偿机制,可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是三种补偿机制中相对较好的一种形式。

当前可发现,由于大部分经营者保险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加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比较专一,费率水平比较低,保险公司缺乏推广该险种的动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普及状况很不理想。以公众聚集场所为例,2002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责任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大概在7%左右,据统计,1998年到2002年,保险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赔款总计不到7000万元,仅占整个火灾事故赔付金额的0.91%,大部分公众集聚场所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因没有投保而不能得到保险赔付。从近几年来我国公众集聚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情况来看,发生火灾事故后对死伤人员善后抚恤问题,往往由于经营者未对“第三方”实行公众责任保险,自身又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导致死难者家属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转嫁给当地政府,甚至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报告中,把“发挥保险对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在体制、机制、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的内容之一。为此,实行强制公共责任险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工作正在多个省市全面铺开,我们也正在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各单位大力推进该项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切实发挥火灾责任保险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管理职能

目前,困扰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的主要症结在于《保险法》中涉及消防与保险的相关规定未能落实。《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率。但从各保险公司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面对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保险人承保前既不对被保险人的标的开展风险评估,承保后又不开展防灾防损,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监控。这种不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大小,不问单位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不讲安全管理好坏的粗放做法,必然导致防灾与保险费率和合同约束的脱节。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为了争抢客户,不顾保险标的危险情况,一味压低保费,失去了保险费率调节火灾风险的杠杆作用,使保险的社会管理只能得不到发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事故能力的提高,也影响了保险业自身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保险业也逐渐开始与世界接轨。国内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行业规范不断完善,相信火灾保险尤其是火灾责任险的相关规定也会步入正轨,真正发挥其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管理职能。

二、认真做好安全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大力促进社会消防安全

承保前的安全评估是确定火灾费率档次的依据,也是对投保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情况的评价和促进,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联想印度博帕尔农药厂以及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的毒气泄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灾害事故,现在看来如果在投保时能确定其极高的保险费率,或许对其自身的安全整改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1993年深圳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后,外国的一些专家说,像清水河危险品仓库周围危险源如此密集的情况在保险规范的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规范成熟保险对解决此类问题的积极作用,而这也正是当今社会安全所需要的。

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和服务是实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会融保险与防灾于一体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国外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控制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而购买保险的考虑因素之一。世界上一些国家保险介入消防工作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如韩国在《火灾保险及赔付法》中不但规定了实行强制火灾保险的特定建筑的范围及其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等,而且授权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成立的韩国消防协会按照财政监察委员会的许可,从事防火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安全检查,开展消防科研和推广新技术等活动。国外许多成熟的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防灾防损服务,建立火灾保险科研机构,开展预防火灾的技术研究,有的设有防损工程部,为客户和准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实地勘查以对火灾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交书面整改建议。保险公司还要对重点客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如何制定消防应急程序及动火许可制度等等。在保险学院的课程中,还专门设有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课程,毕业的学生能够单独对保险客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注意利用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督促指导保险客户对检查中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构建保险消防防灾协调机制,实现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最早起源于转嫁火灾风险的保险,从其诞生起就与消防有着必然的联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险与消防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更为紧密,尤其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虽然使用的手段有经济和行政之分,但二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构建保险消防防灾协调机制,是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共赢的保障。这里所讲的保险消防防灾协调机制,绝非传统的消防与保险的合作关系,比如双方一起开展宣传、培训、检查、感情支援消防部门一点资金或装备等,而是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长效合作机制,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机制,涉及相关的诸多方面,需逐步建立和完善,当务之急是法规建设和信息沟通。比如建立构筑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投保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承保人在防灾防损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各自都能通过信息平台互相沟通,并分别采取行政执法及保险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使消防与保险在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上真正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隐患的整改,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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