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楼消防检查通不过不能交房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审核,通过后才可施工。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严禁交房。同时,明确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须配置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2.救火途中违法建筑挡道可强拆
目前,湖北省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仅10%。《条例》规定,大型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应建立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减轻受害人损失和政府财政负担。
某些小区消防通道堵塞情况严重,违法建筑、车辆等常常占用消防通道,给灭火救援带来困难。《条例》明确规定,消防队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发现有挡道的违法建筑可强行拆除,违停车辆可直接拖走。
3.个体工商户防火责任加重
以前个体工商户大多作为“个人”监管,消防违法成本较低,监管难度大。《条例》将具备“从业人员10人以上”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纳入“单位”消防管理范畴,根据从事的行业性质承担单位防火职责以及法律责任。
目前,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责任内容不清、费用缺乏等问题,《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