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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31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2432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6月1日起,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开始实施,新《条例》实施的同时,目前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将同时废止。

新《条例》重点围绕七方面

新《条例》于2011年3月25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据了解,此次新《条例》修订的幅度较大,增加了许多内容,条文由原来的6章45条,增加为7章80条。

彭卫民介绍,新《条例》重点围绕7个方面,包括1.强化了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2.加强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3.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5.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能力;6.其它主要修改内容;7.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鉴于大多数火灾是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的,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等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新《条例》规定,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消防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在施工、安装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出租须符合消防要求

当前城市流动人口大,房屋出租现象增多,新《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承租人应当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晚报联合消防部门组织的“闪闪红星防火魔”活动即将开始,彭卫民说,这种寓教于乐的教育形式,能提高小朋友的学习兴趣和消防知识接受能力,活跃教育气氛,增加消防知识教育的说服力,增强消防安全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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