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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建筑消防设施防火门的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112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由经济部指定认可实验室,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防火门国家标准GB_12955-2008,防火门耐火试验法测试合格,并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核发验证登录证书及授权标识者,称之为防火门。

伴随城市化的发展,地下空间建筑越来越多,其功能也越来越复杂。进而,各种消防安全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因此,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日前,北京、上海等地均开展了针对地下空间建筑尤其是地下出租房屋的消防整治活动。地下空间建筑消防安全日益受到关注,因而,加强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和管理尤其重要。

在消防设计和安装方面,地下建筑主要涉及到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防火门、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国家相关消防规范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由经济部指定认可实验室,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防火门国家标准GB_12955-2008,防火门耐火试验法测试合格,并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核发验证登录证书及授权标识者,称之为防火门。依据美国NFPA及IBC规范所定义之防火门为能够共同提供开口部一定程度之防火保护之任何防火门扇、门樘、五金及其它配件之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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