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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外墙保温禁用易燃材料增添新内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4   来源:中国保温网   浏览次数:1379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在新《条例》中,更加关注民众自身消防意识的提升,尤其正对高层居住建筑的居民,提倡住户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和自救器材。

据了解,目前正在实施的《新疆消防条例》是1995年6月15日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4月和2005年3月进行两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条例将自6月1日新条例实施的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5月20日11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关于最新消防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安排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事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日常的消防工作中也出现新情况和问题,高层建筑日益增多,新型建筑材料广泛应用,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公共娱乐场所的增加,各类节日庆典的日益丰富,都带来大量人流。与这些新情况伴随而来,则是越来越多的火灾隐患,面对消防工作的这些新问题,迫切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消防条列,从而更好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条例》已于3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目前正在实施的《新疆消防条例》的六章44条增改为七章80条,除现行《消防条例》的各项规定继续实施外,还增加了15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等。

另外,新《条例》对罚款额度也进行了调整,单位1000元至30万元,个人违法将被罚款500元至5000元,并且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亮点

高层建筑提倡配备灭火器材

在新《条例》中,更加关注民众自身消防意识的提升,尤其正对高层居住建筑的居民,提倡住户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和自救器材。

对于出租房,新《条例》规定,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而承租人应当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出租人,让其消除。

而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油漆等工作。

外墙保温禁用易燃可燃材料

规定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修装饰材料等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明确提出了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对外墙装修和保温工程当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新《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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