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关于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消防组织机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地方消防人员招用和福利待遇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招聘消防员、文职雇员,用于充实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和内部勤务工作。其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督促整改。
(四)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五)保障消防事业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六)加强应急指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救援区域协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给予补偿,对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并依托公安消防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建队伍,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
(九)加强对部门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十)消防工作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条例》从监督执法、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将决定抄送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提请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书面报请人民政府责成整改,并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四)公布消防安全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其整改情况。
(五)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制度。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实施许可。
(六)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可以对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拆除,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
(七)验收专职消防队。依法对本地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并对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提出意见。
(八)指导和指挥其他消防组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根据需要可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
(九)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将辖区内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关于社会单位的基本消防安全责任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建立消防组织。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以及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应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四)开展消防安全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采用广播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五)加强消防设施检测、维修。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四、关于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炸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直是消防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条例》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作了如下规定:(一)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场所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报请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
五、关于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目前,随着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数量的增多,一些共用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保养,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条例》以《消防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了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明确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维护管理要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二)明确共用建筑维修经费的来源。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三)规定了建筑物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
六、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涉及各行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部门依法监管”,是《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所决定的。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许可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
(三)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八)教育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九)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七、关于公共交通消防安全
客运交通工具实质上是流动的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条例》填补了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的“漏洞”,作了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