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提出以下通告:
一、消防栓及其设施属城市消防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项。
二、对未在指定地点消防栓取水或取水后未及时关闭消防栓并盖好消防栓侧盖发生滴水、漏水、跑水现象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用水,确需从消防栓取水的,用水单位应在不妨碍城市消防用水的前提下,经西安市水业运营有限公司批准,并办理相关取水手续后方可使用。
取水单位必须在规定地点使用消防栓取水,取水过程必须有专人值守,取水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消防栓并盖好消防栓侧盖。
四、西安市水业运营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城市消防栓及其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消防设施损坏,保障消防供水。
五、未经同意或未按要求办理取水手续,擅自或违规在消防栓取水者,视其情节除依法查扣其运输车辆等工具外,移交公安机关按盗窃自来水处理;造成消防栓及其设施损坏,构成犯罪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由司法机关按破坏消防设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遮挡、埋压、圈占消防栓,违者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七、对擅自拆除、破坏城市消防栓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破坏消防设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或个人发现损坏消防栓行为或发现消防栓损坏或漏水,应及时拨打965113举报,以便及时处置或抢修。
九、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西安市水务局
西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