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火材料-网上贸易平台 | | WAP浏览
服务热线:400655530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阻燃橡塑及制品 » 市场 » 正文

造成天然橡胶价格波动的原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10   来源:中国橡胶网   浏览次数:141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天然橡胶在市场上产生价格波动的原因分析。

当前造成天然橡胶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十条:

1.国际市场交易行情

天然橡胶已经成为国际上一种典型的热带商品期货品种,在远东和东南亚的期货交易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当前,从事天然橡胶期货交易的主要有: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日本神户橡胶交易所(KOBE)、新加坡RAS商品交易所、吉隆坡商品交易所(KLCE)。其中东京和新加坡交易的影响最大,由于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因此能反映出世界胶市行情基本动态。

2.国际天然橡胶市场供求情况及主要产胶国的出口行情

国际市场上天然橡胶主要由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少数几个国家供给,而天然橡胶的使用大国美国、日本等则不生产天然橡胶,需求完全依赖进口,其对天然橡胶的价格支持也显而易见。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二大天然橡胶进口国,对国际胶价的影响也较直接。

3.国际天然橡胶组织(INRO)成员国签定的国际天然橡胶协议,也会对胶市价格走势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4.我国天然橡胶的生产和消耗情况

我国天然橡胶生产的数量、成本直接关系到国内胶市的价格。同时,国内天然橡胶使用量的变化和加工企业对天然橡胶价格的接受能力对天然橡胶的价格有很大的影响。

5.我国对天然橡胶的进口政策及税率水平

近两年,由于边贸、假进料加工和大量走私橡胶的冲击,国产胶市场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国家在打击走私的同时,对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天然橡胶包括:来料加工部分(实行零关税,1999年10月1日开始不受配额许可证限制)、双限部分(限制流向和用途,1997、1998年为5%关税,1999年调整为10%)和一般贸易部分(2000年以前的关税为25%)。来料加工部分和双限部分被称为减免关税部分,海关对以这两种方式进口的天然橡胶进行跟踪,监管其用途和流向,只有一般贸易部分能够进入流通市场,并能够参与期货市场的交割。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正式设立进口天然橡胶的“配额内税率”这一项目,此类税率是全额完税类,国家不限制其流向和用途,不进行跟踪,可以进入流通市场及参与期货市场的交割。其中进口烟片胶RSS3的配额内税率为12%,配额外的税率为90%和125%。

6.合成胶的生产及应用情况,包括合成胶的上游产品原油的市场情况

天然橡胶与合成胶在某些产品上可以互为替代使用,因此当天然橡胶供给紧张或价格趋涨时,合成胶则会用量上升,两者的市场地位存在互补性。另外由于合成胶是石化类产品,石油价格会影响合成胶的价格水平,合成胶价格水平的变化则转化影响到对天然橡胶的需求上,这一点也不能忽视。

7.主要用胶行业的发展情况,如轮胎及相关的汽车工业

天然橡胶的主要用户是轮胎,轮胎行业的景气度直接影响天然橡胶市场。汽车工业又是使用轮胎的大户,因此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国家对汽车工业的政策会影响到对轮胎需求,并影响对天然橡胶的需求。

8.政治因素:政策和政局的变动

政策:各国政府对天然橡胶生产和进出口的政策会影响天然橡胶价格走势;

政局的变动:天然橡胶是重要的军用物资,对重大政治事件的发生有较敏锐甚至强烈的反应,在发生战争时,各国必须最大限度确保橡胶的应有数量。

9.自然因素:季节变动和气候变化

胶液一般在树龄5-7年的橡胶树皮上倾斜切口后采得,橡胶树一般可采集25-30年。橡胶树整年都可采割,但其产量随季节性而变动。橡胶树生长需高温多雨的环境,在年平均气温26-32。C之间、年平均降雨量在2000mm以上的热带地区栽培,因此其产地分布于南北纬10。C以内,多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由于天然橡胶是多年生长的树木,因此不能在短期内调整供应,市场变化周期较长。

10.我国入关的进程

我国加入WTO 后,天然橡胶2004年前关税降为5%,2006年前降为零,在2005年取消进口配额。我国天然橡胶业将会面临天然橡胶生产、出口大国的激烈竞争,主要是价格的竞争。由于我国天然橡胶的生产成本较东南亚国家高,明显处于劣势,同时国内用胶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必将使用相对价格较低的进口胶,这对用胶企业来讲是一个机会。因此,无论是天然橡胶的生产企业还是使用企业,入关会对他们的生产带来较大的影响,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期货市场将为这些企业提供一个规避风险、指导生产的场所。另外,我国的入关进程是循序渐进的,不是一蹴而就,因此对我国天然橡胶市场的影响也是逐渐产生的。

 

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防火资源网>赞同其观点,<防火资源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 周排行
  • 月排行
  • 总排行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旧版本 | 闽ICP备09009213号
©2019-2021 FIRE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09009213号-1在线客服 点击QQ交谈/留言 点击QQ交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