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对上述地区进口的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公告称,自2011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时,应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200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5月10日起五年。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10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