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将开始实施,新《消防条例》中新增的章节,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消防工作要求。
5月6日,记者从乌市公安局消防局了解到,随着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的实施,为了适应新的法律规定,新《消防条例》于2011年3月25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6月1日,新《消防条例》将在全疆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实施的《新疆消防条例》将在新条例实施的同时废止。
作为新《消防条例》的重要章节,火灾预防的章节增加了15个方面的内容,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作业”,“房屋出租须符合一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等。
据了解,新增15条内容中,部分条款在目前的消防监管中也有要求,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新《消防条例》的实施,使日常消防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也有所增加,新《消防条例》规定,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最高将处30万元罚款而非以前的20万元,个人处500元至5000元,并且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点未变。
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处长李娟说,现行《新疆消防条例》共六章44条,而新《消防条例》共七章80条,内容更丰富,条款更细化,规定更具体,职责更明确,监督力度更大,工作也更具操作性。
新《消防条例》与现有的《消防条例》最大的区别是,加入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消防工作要求。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及公民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特别是根据目前建筑物消防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新《消防条例》还增加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亲属”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