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消防条例》,《条例》将高层建筑和城中村的火灾预防纳入其中。 今后,太原市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作业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
《条例》涉及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规定,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城中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设置与建设工程建成高度相适应的消防供水设施,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要求;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组织防火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