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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产品之自动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25   来源:慧聪网消防   浏览次数:131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自动灭火系统的应用,以及体现在具体关于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的各项相关要求,本文将进行简要的分析概括。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自动灭火系统的应用,要求如下:

1、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自动灭火系统;

2、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要求如下:

1、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二)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三)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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