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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产品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25   来源:慧聪网   浏览次数:1285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本文将对其进行简要的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要求如下:
 
1、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油发电机房可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另有规定外,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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