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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全检测技术介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6   来源:清华消防网   浏览次数:216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通过对电气火灾的预警技术应用分析,运用“高规”相关规范,有效地规范了安装场所和相关应用标准,说明了中国电气火灾规范达到了新的技术水平。

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量不断增加,但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统计,自1993年—2002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203780起,占火灾总数近30%,电气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仅2000—2002年,就造成3215人的伤亡。非凡是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所占比例更大。

日本1978年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条明确要求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旅馆、饭店、公共浴室等地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火灾的2%~3%(其人均用电量为中国的8倍)。IEC国际电工委员会1200—531994—10中594.4条明确要求采用二级或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止由于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一些电气规范中对接地故障火灾作出防范规定。例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T16)。

以2005年为例,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两起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有关专家积极呼吁尽快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制订或修改了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筑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订条文9.5.1条、强制性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都强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系统。预防建筑电气火灾,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已经基本齐全(还有有关的其他规范正在报批中),今后有关场所设计、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将越来越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属于新型报警设备,根据2005年11月发布的“高规”修订条文要求,并结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关产品标准和安装使用标准的升级,针对目前,工程中设计、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尚无统一规定,这一新型电气防火装置碰到的新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一、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定义

(一)应具有检测过电流、漏电电流、过电压、欠电压等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准确显示其故障状态,并动作切断电源。

(二)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三)可监视各故障点的变化,各故障点应能自动记录当前状态。

(四)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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