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火材料-网上贸易平台 | | WAP浏览
服务热线:400655530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阻燃织物及家具 » 资讯 » 正文

输美纺织服装标签出新规 请相关企业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8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浏览次数:162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又出新规定,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出口企业必须意识到,出口服装既要符合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还必须符合输入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又出新规定,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另外还强调了以下几项规则:

对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且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名称可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纤维名称,商标名称可与非商标纤维名称一并使用;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但具特定功能的纤维除外;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服装必须附有提供护理指示的永久性标签以及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外国生产商的名称。

纺织服装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服装质量的基本信息,标识错误或不符合进口国规定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诚信度,还会给出口产品带来风险。许多国家对此做了明确和严格要求,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对纺织品服装标签标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纤维名称、组分含量、语言标示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此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重要手段。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服装出口企业:要从细节上抓好产品质量,重视产品质量的源头管理,不要轻信客户提供的唛头标识,主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证;要加强对国内外技术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企业在加贴成分标识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标注。此外,出口企业必须意识到,出口服装既要符合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求,还必须符合输入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防火资源网>赞同其观点,<防火资源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 周排行
  • 月排行
  • 总排行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旧版本 | 闽ICP备09009213号
©2019-2021 FIRE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09009213号-1在线客服 点击QQ交谈/留言 点击QQ交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