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火材料-网上贸易平台 | | WAP浏览
服务热线:400655530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公安部发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19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五处   浏览次数:280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日前,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公布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该标准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的要求。

日前,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公布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中实施灭火、疏散、防烟、排烟、监控消防设施和汇集信息等的指挥中心。针对投入使用的消防控制室,不同程度的存在显示和控制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及功能有所不同、未能全面掌握建筑中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急处理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编订了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旨在切实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控管理,实现在消防控制室内集中管理、控制、显示建筑内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状态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出现的问题,确保建筑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在火灾时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是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配套标准,能将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实时发送至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实现建筑火灾早期报警、消防队早期灭火和网上开展消防监督。该标准共分7章,内容主要包括:

1、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适用于GB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的其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信息记录要求:规定了消防控制室对火灾和联动报警历史记录的要求和对监视区域内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自检、维护的历史记录的要求,并规定了记录的存储容量、记录的远程查询、记录的打印等要求。

3、信息传输要求:对消防控制室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之间的信息传输应遵守的通讯协议格式、火灾报警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时间,以及传输设备功能等作出规定。

该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准确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保护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4、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组成、基本要求和对消防设备的市场准入要求。

5、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控制室的资料、日常管理和应急程序提出了准确的要求。

6、控制和显示要求:根据消防控制室监视区域内各类消防系统的构成,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电梯、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源等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在正常监视状态、火灾报警和联动状态下的控制和显示功能做出了规定。


 

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防火资源网>赞同其观点,<防火资源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 周排行
  • 月排行
  • 总排行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旧版本 | 闽ICP备09009213号
©2019-2021 FIRE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09009213号-1在线客服 点击QQ交谈/留言 点击QQ交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