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地方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以及旅游业的扩张和壮大,游客和外来务工人员大量增加,带动了宁波住宿行业、尤其以中小型旅社的发展。以海曙区为例,经2000年工商注册的中小型共有55家,至2004年底增加到271家,共设床位3500余个;中小型旅社逐渐呈现规模扩大化、功能多元化、装修高档化和设置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由于这些旅社大多存在从业人员管理混乱、房屋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陈旧、住宿客人消防意识淡漠的问题,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且不便于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因此被公安部划分为五小场所(小旅馆、小饭店、小商店、小舞厅、小浴室)之一。笔者在此结合实际探讨一下中小型旅社的火灾预防和消防管理。
一、 中小型旅社的定义、经营特点及火灾危险性
中小型旅社,即以单位或个人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接待住宿旅客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中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它的主要设置方式分为单体式和附设式。单体式是泛指独立建造且主要用作家庭旅馆的建筑物,附设式是泛指附设于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的局部楼层中的家庭旅馆。这些旅社主要集中在城区各街道乃至城郊结合部,小的只有十几张床位,大的也不过五六十张床位,基本上隐藏在城市各个角落。这些旅社床价低廉,单间最便宜的每天住宿费仅七八元,稍贵的电视、席梦思房也只不过数十元,因此吸引了相当一批经济条件有限的外来人员。
分析中小型旅社的火灾危险性,从软件上看,由于工商未设前置审批权限,很多中小型旅社未办理任何消防手续,有的旅馆虽然在管理制度上附带着防火的条文,但也只是形式一下;旅社管理者不是店主就是店主亲戚,从业人员不懂基本消防常识和灭火知识的情况比比皆是;住店的客人常自带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容易引发电器火灾;更有一些人长期住在旅社内,使用电、煤气、火炉烧水做饭,而他们使用或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便成了重要的引火源; 2004年发生在沈阳欣峰旅社的"12·6"重大火灾(造成7死5伤),即由于女服务员点燃蜡烛后不慎引燃房间织物所致;2004年发生在姜堰市的‘7·25’三星旅社火灾(造成2死4伤),系该旅社203室点燃的蚊香引燃棉被等可燃物所致;“巴黎歌剧院”旅社火灾则是由于值班员工的女友使用微波炉不慎引发的。
从硬件上看,部分旅社与附近建筑物之间无有效的防火间距,有的旅社直接开设在功能复杂、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内,多楼层乃至高层的旅社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很多楼梯只有七八十厘米宽,而且十分陡峭,有些疏散楼梯甚至上锁,非常不利于人员疏散;2005年4月15日凌晨发生在法国巴黎市中心的“巴黎歌剧院”旅社火灾(造成21人死33人伤),其旅社只有一个楼梯出口的事实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一些旅社为了尽量增加客房,在楼顶违章搭盖房间,使得通道狭窄,采光不足;相当数量的旅社内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甚至连最基本的灭火器都未设置;旅社内部通风不畅,而采用的装修材料大多价廉质次,经燃烧可以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对人体造成伤害;旅社的电气线路往往是数年甚至数十年没更新了,电表容量低,并用铜丝替代保险丝使用;旅社的热水供应多采用液化石油气的供热方式或者干脆采用旧锅炉烧煤烧油(柴油)供热的方式,操作场地简陋且与其他场所无有效的防火分隔;旅社所处的街巷弯曲狭小,消防车很难进去,不易及时扑灭火灾。
因此,这类旅馆一旦发生火灾,将直接导致烟气和明火迅速蔓延到整个楼面并垂直扩散发展,且不利于扑救,最终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中小型旅社的火灾隐患成因及分析
(一)无证经营或者执照过期现象普遍。很多中小型旅社内工商、税务和卫生等部门颁发的执照或证书一印俱全,惟独没有消防部门审批的证书。据笔者调查,海曙区96年以前投入使用的中小型旅社很少能提供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资料, 96年—98年投入使用的有75%不能提供审核验收资料, 99年—2002年投入使用的有45%不能提供审核验收资料,2003年以后投入使用的则全部都有;这些未审批的所谓‘黑旅社’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一是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营业;二是经营者安全意识较差,刻意回避或者减少消防投资,存在火灾隐患;三是政府未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后置关系,工商、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在中小型旅社行业管理上出现真空;四是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未经任何培训直接上岗。上文提到的沈阳欣峰旅社"12·6"火灾,就是由于业主擅自扩大营业面积,占用人防工程中的一处预留通道,在没得到任何部门批准使用的情况下擅自装修并擅自对外营业造成的;在姜堰市‘7·25’三星旅社火灾中,由于事发旅社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监督检查,导致缺乏管理而引发火灾;
(二)中小型旅社建筑结构、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要求。很多中小型旅社位于老式建筑内,防火间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且采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使消防整改工作的起点较低,难度较大;在姜堰市‘7·25’三星旅社火灾中,由于该旅社加设三层彩钢结构房屋,致使该旅社存在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而内装修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致使火灾蔓延迅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5.3.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6.1.1条的规定,中小型旅社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标准并不低,但从实际抽查来看,海曙区有15%左右的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中小型旅社无法严格满足现行规范条件;由于房型老,结构差,相当数量的旅社要么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要么现有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形同虚设,无法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证;在城区里的一些中小型旅社由于没有消防车道或者消防车登高面,也给火灾扑救工作带来难度。
(三)自我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中小型旅社规模小、布局乱、人员杂,日常的自我消防安全管理处于盲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没有建立或建立不全,就算建立也只是表面功夫;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难以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无法进行。 据笔者在海曙区抽查统计,72%的中小型旅社建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就一页纸了事),50%的中小型旅社管理者和20%的员工受过专门的消防培训,65%的中小型旅社有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格式基本一致),17%的中小型旅社曾经开展过消防演练。
(四)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多、难度大。中小型旅社的开张具有随意性和快速性,一般都是确定营业点后通过非正规的装修单位简单装修个把月就投入使用,消防部门只能从事前审批变为事后监督,消防执法的力度大大削弱;当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后,旅社负责人经常用不符合要求的简易图纸和补充甚至伪造的装修材料产品说明应付,责令其整改难于达到预定要求;从执法角度看,一方面由于基层警力不足,完成一套完整的审批或者执法程序,需要耗费消防部门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导致其它正常的消防监督工作无力开展;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安监执法人员则由于既无审批权限,又缺乏查处经验,无法有力的支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另一方面,若执法人员对其听之任之,造成事故发生,按照《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 属于消防监督失控漏管和消防执法不作为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这样便让消防监督与行政执法左右两难。
三、中小型旅社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中小型旅社的消防安全管理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笔者认为加强此类旅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活用现行消防规范,理论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消防审核和监督管理,杜绝先天性和管理不严导致的火灾隐患。要灵活应用审批和执法当中的简易程序处理中小型旅社的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检查,从源头上把关,不留隐患,确保其安全疏散、电气线路、内部培训、消防器材等满足规范要求,同时抓住重点,着力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是要统一领导,任务明确,分工负责。对于中小型旅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议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审批监督职责,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家庭旅馆的共同监督,各司其责,加强基层政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管力度。中小型旅社在设立之前,均应到当地居(村)委会、派出所、区(乡镇)政府登记注册,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在公安、安监、旅游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实行合法经营。当地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对中小型旅社进行日常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日常防火监督业务特别是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只有依靠群防群治,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地把中小型旅社的消防安全真正落到实处,真正落实“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三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吃透中小型旅社的火灾危险性,分析成因,找准对策。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具备可操作性,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安监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中小型旅社从业人员每年都要组织一至两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让所有的从业人员懂得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懂得常用的防火巡查、火灾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引导客人和自身疏散逃生的知识;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要充分发挥好属地派出所的监管作用,做到执法思想统一,问题发现及时,整改方案可行,责任落实明确,消除隐患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