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地大型集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对催生、繁荣市场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从消防工作角度看,由于大型集贸市场自身建筑布局特点和人员活动规律的复杂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灾害事故,经济和社会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近几年看,大型集贸市场火灾时有发生,已成为各级消防部门在防火工作更加注重研究的课题。
一、经营方消防法制意识淡薄防火管理混乱。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相当数量的国有制市场由于经营不善,进行改制或破产重组。加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多数私营和部分国有制集贸市场的负责人只注重经济效益,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火灾预防存在侥幸心理,对消防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部分集贸市场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也有一定的重视,但若涉及到隐患整改、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问题所需资金的调拨落实,就会以种种借口回避,导致整改措施一拖再拖,小隐患拖成大隐患。
尽管有的单位也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制定了一套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消防管理档案和台帐的记录整理、员工的防火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流于形式,防火管理经费和消防管理人员短缺。企业自身消防安全工作仍然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公安部61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始终摆不上议事日程。
二、存在先天性消防隐患多。不少大型集贸市场所在的建筑建于七八十年代,兴建时没有合理科学的消防技术规范作为设计标准,在建筑结构、耐火极限等方面存在很多和现行规范相违背的地方。同时,市场经营者为了提高商场档次,增强竞争能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多次对营业场所进行改造装修。不过由于经商者存在成本利益考虑,这种改造装修以节省资金、快速方便为重点,随意性强,防火安全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只图店面美观,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降低了商场的耐火等级;二是电气施工不规范,私拉乱接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随意增加用电设备,导致用电超负荷,有的电气设备陈旧老化,带“病”运行,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三是有的单位把原本不是商业建筑的旧厂房、旧仓库等改造为市场,但由于经费短缺等原因,没有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防火改造。尤其是一些多层商厦,主体结构采用“共享空间”或“中庭”式设计,火灾时易产生“烟囱效应”,加上消防设施不完备或年久失修,将会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
三、加强建筑消防管理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在大型集贸市场的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合理规划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水源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集贸市场一般可按照最大不超过2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防火分隔,地下市场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如果市场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当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卷帘加水幕保护分隔。对于一些改建为商业用房且耐火等级较低的大型建筑,应限制其使用功能,并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同时,要制定规划,逐步拆除重建。
市场内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按照相关规范配置移动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消火栓圈入摊位之内。每个经营者都应当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因经营活动需要,对门店进行装修的,应尽量采用非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的,必须作防火阻燃处理,提高其耐火极限。在营业时间,安全出口不得锁闭,通道不得堆放商品,在门外出口处也不得临时设摊推销商品等。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通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m;出口处的疏散指示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以便发生火灾时,引导顾客沿着疏散标志及时疏散。
四、用电用火混乱疏散通道现状堪忧。集贸市场的大多数经营者缺乏用电常识,乱拉电线,电气设备超负荷长时间运行,电线绝缘层老化,极易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而引发火灾。另外市场内人流大,吸烟者多,更有少数经营者在市场内用明火炒菜或用取暖器取暖,由于店铺内集中了大量易燃可燃物,一旦疏于管理,稍有不慎就会酿成火灾。大型集贸市场内每间店铺的面积一般十分有限,为了充分利用经营场地,许多店铺既是门市又是仓库,堆放的物资特别多。一些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常常把摊位摆到疏散通道上,占道经营,有的甚至堵塞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一方面顾客不能及时疏散,造成人员惊慌失措,相互拥挤,导致疏散时间延长;另一方面消防人员不能及时到达起火点,延误灭火有利时机。
对于大型集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防火管理,目前消防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技术规范,只能参考商场建筑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因此,必须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专门的消防技术标准。
五、建立统一的消防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目前的大型集贸市场大都为股份合作制,所有权关系相当复杂,没有统一和完善的管理部门,管理上缺乏协调和力度。防火责任人只能分散为各个办场单位的法人,不能形成统一的防火管理体制。因此,对由政府牵头兴建的集贸市场,应由政府出面组成一个实体管理机构,由这个机构的法人作为大型集贸市场的防火负责人,下设有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和各办场单位、个体劳协领导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场的日常消防工作;对由行业或几个单位联办的也要设立一个实体机构,共同出资出人管理市场。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规定,集贸市场的消防责任人应立足“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理念,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各经营摊主,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当市场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经营、管理时,应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签订消防责任状。
在确立防火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市场管理方应当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确定专(兼)职防火干部。组织机构要定期开展活动,安排布置防火工作,组织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使每个经营者都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群众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通过对市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个体劳协的工作,使每个经营户的经营活动与消防安全紧密相连,做到人人参与,人人重视,使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市场的各个角落。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及其严重的后果。在市场管理方自主管理的基础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重点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和业务指导,预防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