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酒类仓库等,难免涉及38度以上白酒,全部定性为甲类,不符合现实情况,也无法有效实施。
零售白酒的单瓶容量通常不会大于5L,且通常密封在不燃材质容器中,应可参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成品库要求,将38度及以上白酒定性为丙类(1项),同时执行本规范有关成品库的加强性防火措施,依此原则,所有问题迎刃而解。参考方案如下:
一、储存38度及以上白酒的仓库:
方案一: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38度及以上白酒的储存场所定性为甲类,并按甲类场所执行相关规定。
方案二:参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成品库要求,将38度及以上白酒的储存场所定性为丙类,建筑防火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丙类(1项)仓库要求和《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白酒成品库要求(参第四章)确定,比如:① 白酒仓库应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② 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③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等。
注:对于设置在酒厂以外区域的白酒仓库,应尽量参照方案一处置,确有困难时,可参照方案二处置,并应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
二、涉及38度及以上白酒的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属仓储场所:
当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性为丙类时,允许在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酒吧、歌厅等)展示陈列和销售,也可以存储在这类场所的附属库房内,但应满足相关防火规定,比如:
1、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以及附属库房等相关规定。
2、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存储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场所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通向室内其他场所的门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等等。
3、应严格限制存储库房的规模。
相对于常见的可燃固体(丙类2项),白酒等可燃液体(丙类1项)具备更大的火灾危险性,且白酒等通常采用可燃物外包装,有必要限制仓储规模,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宜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宜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
4、应符合其他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等等。
三、请注意:当白酒盛装容器为可燃材质,或单瓶容量大于5L时,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将酒精度38度及以上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1、当白酒盛装容器为可燃材质时(不含外包装),一旦发生火灾,将迅速蔓延。
2、单瓶容量大于5L的白酒,破裂泄露后的影响面积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