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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主体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79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从福建省文物局了解到,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下简称《规定》),对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首次做了明确的规定。
 
  文物古建筑受建筑特点、地理环境等限制,消防安全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福建省也将在近期开展全省文物建筑巡查。
 
  《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管理。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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