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强制性标准在中国具有与技术法规同等的约束力。中国纺织服装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和纺织服装行业标准FZ,主要分为基础标准类、产品标准类、标识类、安全卫生类及非日用消费品类等。 从WTO/TBT协议的定义来看,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规,但在中国起着技术法规的作用。
1. 易燃性要求
中国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主要是针对防护服、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织物、交通运输工具内饰织物提出的,包括以下标准,各个标准中考核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不尽相同,指标也有所不同。
GB/T 17591-2006《阻燃织物》适用于装饰用、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和轮船)内饰用、阻燃防护服用的机织物和针织物。与GB 17591-1998《阻燃机织物》相比,主要变化为:由强制性标准转为推荐性标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机织物扩大为机织物和针织物,名称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产品由原来的按耐洗性能分类改为按最终用途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燃烧性能指标;增加了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的要求。
GB 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及标识》适用于公安部令第39 号和公安部令第61 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
GB 8965-1998《阻燃防护服》适用于劳动者从事有明火、散发火花、在熔融金属附近操作和在有易燃物质并有发火危险的场所穿用的阻燃服。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适用于汽车(轿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和客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评定。HB 5470-1991《民用飞机舱内非金属材料燃烧性能要求》适用于民用飞机舱内非金属材料的燃烧性能。
GB 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该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2. 标签要求
中国的纺织品标签要求是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国家标准GB/T 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和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199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等有关规定执行。
FZ/T 01053-1998 规定了标注纺织纤维含量的要求、原则及含量允差,即如何标注纤维含量的具体要求,标注的具体内容,实际含量与标称含量的允许偏差。GB/T 8685-1988 给出了纺织品和服装的洗涤维护说明符号和表示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FZ/T 01053-1998已于2007年11月1日作废,最新的版本是FZ/T 01053-2007。根据GB 5296.4-1998的要求,标准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标准的可能性。GB 5296.4-1998 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规定了设计和制作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必须遵守的原则,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的特点可采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几种形式和放置位置,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3. 安全要求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和整理剂等,这些化学品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中国纺织产品安全要求是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该标准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将所管辖的纺织产品分成A、B、C三类,其分类和典型示例如下:
A类(婴幼儿用品):内衣、外衣、帽子、围嘴儿、睡衣、手套、袜子、尿布、尿裤、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文胸、背心、短裤、腹带、(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棉毛衣裤、衬衣、床单;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毛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外衣、衬布。
针对这三类产品,标准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如下表:
项目A类B类C类
甲醛含量/(mg/kg) ≤2075300
pH值a4.0~7.54.0~7.54.0~9.0
色牢度b/级 ≥耐水(变色、沾色)3-43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3-43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3-433
耐唾液(变色、沾色)4--
异味无
耐干摩擦433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c禁用
a 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
b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c 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致癌芳香胺清单见本标准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