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试点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厅(局)级领导为负责人,处级领导为联络员,试点市(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负责日常工作;每个试点市(区)应按要求设立一个监测中心、若干监测站并配备相关配套设施,监测站要选择有代表性区域进行选址;所有监测站点数据将被统一传送到国家林业局生态监测评估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和评估,各试点省份和试点市(区),可通过网页访问形式,自行查阅、下载和分析监测数据;国家林业局生态监测评估中心会适时组织试点市(区)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
《通知》要求,各试点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于4月15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