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
二、检测结果类别
A类:婴幼儿用品 (productsforbabies)
年龄在36个月以内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with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without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表格会更清晰直观:
三、检测项目:
2条掌握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一、耐久性标签:
一直附着在产品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维护程序,保持字迹清晰易读的标签。
二、纤维含量允差:
1.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
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本标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为10%。
4.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纤维”。
通过3+2模式来解读琐碎的标准更直观更简易,了解标准才能应用标准,应用标准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