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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认证“C”标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0   浏览次数:495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官网获悉,“C”标志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商品通过认证贴上“C”标志,即表明其产品净含量是有保证的,消费者可据此放心购买到足量的商品。

  2001年,我国借鉴欧洲在定量包装商品上实行“e”标志的经验,决定在我国推行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China“第一个字母)制度,并首批确定酒、食用油、方便面、米、奶粉、牛奶、纯净水等13种定量包装商品可在其净含量标注前或后标注“C”标注。随着近年来“C”标志的深入开展和推广,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定义的均可申请使用“C”标志。

商品获取“C”标志要过三道关:
一、企业自愿并按国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考察.
二、质监部门在市场和企业对申请“C”标志的商品计量进行抽查.
三、专家根据考察、抽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评价规范对商品进行评价,合格者颁发证书.获得证书并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可免于市场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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