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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8类建筑将被禁用玻璃幕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05   浏览次数:601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八类建筑部位禁用玻璃幕墙
 
资料显示,深圳目前有近六成的建筑选择使用了玻璃幕墙。这些建筑设计给城市带来美观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光污染”。
 
深圳市规土委公布的《规则》第五章明确规定,以下8个类别的建筑部位禁用玻璃幕墙,包括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建筑物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此外还有处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的建筑物。
 
《规则》还明确,以下几类建筑应慎用玻璃幕墙,⑴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保密单位等建筑物。⑵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⑶位于红树林保护区及其他鸟类保护区周边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⑵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高度平路面起算)。
 
根据规定,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玻璃,考虑对邻近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相邻市政公共设施须明确标识
 
深圳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规则》的一个特色是注重总图设计。“强调建筑总平面布局及邻里关系的重要性,要求总平面图必须真实反映周边用地的现状和规划情况、片区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情况(尤其是相邻“嫌恶性”市政公共设施必须明确标识),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保证公共通道、视线通廊等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个特色,还要注意合理限制‘拓展空间’。”上述负责人介绍说,《规则》按建筑功能及“拓展空间”形式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量化控制要求,力争实现精细化管理,营造房地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公共空间要明确标识便于监管
 
据介绍,《规则》的第三个特色是加强公共空间管理。要求设计文件中增设有关公共空间的图纸专篇,明确标识核增的公共空间的位置、范围、面积、功能等信息,作为后续监管的依据,由小业主或公众对开发企业进行监督,尽量减少后续的房地产纠纷;第四个特色是有效对接房屋测绘技术规范。“正在修编之中的2006版《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将全面落实《规则》相关条文,力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通俗明了,实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规则》8月1日正式实施后,此前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布的《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等6个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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