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依据“三定”规定,承担铁路技术监督工作。《办法》规定,检验机构依据国家铁路局发布的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依据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抽查检验工作。监督抽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检验结果经国家铁路局审核后,形成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通报,在该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复查。
该《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2011年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