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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须配备多种防火器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07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219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2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消防条例》。针对火灾预防,条例新增了许多亮点,如基于汉正街火灾教训,规定对传统商品集散中心进行消防改造;公交车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共责任险等。据悉,该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高层建筑防火敲警钟

须配备多种防火器材

《条例》: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解读:央视大火和上海公寓大火给高层建筑防火敲响了警钟。专家分析,目前,武汉等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高楼林立火灾隐患大。城市高层建筑林立,地下空间密布。这些地方潜在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极为困难,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为高层建筑防火立法,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重大火灾危险源

限期改造、搬迁

《条例》: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解读:汉正街密密麻麻的小巷像蜘蛛网,存在很大火灾隐患。2009年1月3日、2月2日、2月5日,汉正街周边发生3起大火。2010年1月8日,高23层的硚房大厦2至5楼仓库失火。今年1月17日,汉正街再发大火。如何从立法角度,破解老城区、传统商品集散地的消防难题,2011年1月和3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人员到硚口区汉正街等地展开立法调研,听取街道、社区和商户代表意见,实地察看和了解汉正街“1·17”火灾现场。在条例中新增了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等条款。

据悉,近日,武汉市委、市政府正式宣布了汉正街搬迁的重大决策。如今,汉正街的搬迁工作正式启动。

明确个体商户消防责任

不履行者最高可罚万元

《条例》: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解读:我省首次立法明确了个体商户的消防责任,条例还规定,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两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较大火灾危险的其他情形。个体工商户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人员以罚代管

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不及时出警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仅予罚款,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解读:消防执法机构只罚款不履行监管职能督促整改这一现象,将通过立法彻底改变。专家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规范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我省制度廉洁性建设的有关部门要求,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执法档案,公开执法程序和依据,接受监督。因此,条例明确了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监督9种具体的禁止性行为。

公交车辆禁止上路

《条例》: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解读:成都公交车上发生火灾一事仍然警钟长鸣。公交车上是否配备安全锤等救生器材,一度成为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此外,条例还规定,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须投火灾公众责任险

《条例》: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解读:推行公众火灾责任险,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被害人的损失和政府财政负担。我省通过立法明确了公共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相关企业必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意味着,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后,受害的市民将会得到及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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