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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七项措施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1   浏览次数:1023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近日,《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由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从7个方面入手,对高层建筑实施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实施依法监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不能开工

  为改变高层建筑监管职责不明晰的现状,《规定》首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安监、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总平面布置和临时活动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A级不燃性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不予办理开工备案,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是建立评价体系,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将会被公布

  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公安、建设、国土房产、工商、文化、市政、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视情形依法对消防不良行为按规定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予以公布。建设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三方责任”

  明确“业主、管理人、使用人”三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业主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要及时整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火灾隐患,按规定承担整改所需资金;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与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包、租赁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共有部分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共有部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测,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资料,建立消防管理档案。业主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及时消除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加强标识化管理,提升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效能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施救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及消防设施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在公众聚集场所设置醒目标识,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和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五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倡导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根据实际,组建以保安为主体,动员在高层建筑内生活、工作的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成年人共同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担负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明确高层建筑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倡导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六是严格规范要求,留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空间

  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绿化景观不得占用、遮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消防车登高施救场地要与消防车通道连通,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车道内边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大于15m。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消防车登高施救场地长、宽分别不宜小于15m和8m;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消防车登高施救场地长、宽分别不宜小于20m和10m,并且消防车通道及登高施救场地应能承受90m曲臂登高平台消防车的工作荷载(14Kg/c㎡)。

  七是实施严格标准,百米以上公共高层建筑需设停机坪

  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避难层(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为除设备管道外其它功能性用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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