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出台《青海省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原则和住宅物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中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和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规定》要求,业主委员会在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组织、督促住宅物业小区居民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小区内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在小区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标志,以防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住宅物业小区进行防火检查。
《规定》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设备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安保人员等人员组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物业服务区域的火灾救助及日常的消防安全宣传、检查、总结、评比等工作。